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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近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曉霞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李曉霞的家人說:“我們服判,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對司法公正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
  今年5月21日晚,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鋼花村街派出所民警接到線索,稱有人在東湖風景區龔家嶺鮑家灣一小區內販賣毒品。派出所民警火速前往,通過摸查蹲點,最終鎖定目標。5月22日凌晨,在小區內守候多時的民警衝進出租房,當場抓獲販賣“麻果”的李曉霞,以及剛買完毒品、尚在屋內吸食的容某。警方在李曉霞身上搜到毒資100元,在容某身上搜到毒品0.09克,二人均對買賣毒品的行為供認不諱。然而,民警將李曉霞傳喚至派出所訊問後,並未立即離開出租房,而是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對李曉霞的住所進行了搜查,查獲“麻果”3.48克,民警也未按照規定製作搜查筆錄。
  7月14日,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認定犯罪嫌疑人李曉霞販賣毒品的數量為3.57克,將此案移送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劉惠審查卷宗後發現了問題,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搜查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本案中,警方搜查李曉霞住所並非是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且未出示《搜查證》,更沒製作搜查筆錄。針對此種嚴重違犯刑事訴訟法的行為,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向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該局對違法取證作出合理解釋。
  8月8日,一封回函通過傳真發到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函中,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作出了簡單解釋:因當時是蹲點守候抓獲,且情況緊急,故對現場進行了檢查,未製作搜查筆錄,現已無法補正。
  “這一回覆未能合理解釋違法搜查的原因,因此上述搜查行為獲取的物證依法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8月13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對李曉霞販賣毒品一案提起公訴,公訴書僅就已有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李曉霞販賣甲基苯丙胺0.09克進行指控,而公安機關通過非法搜查獲取的3.48克甲基苯丙胺的物證被依法排除。
  據瞭解,今年以來,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3次,對違法行為提出糾正50餘次。  (原標題:3.48克“麻果”該不該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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